2019年社保移交的有效應對
· (一)社保移交
·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
· 2019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將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 (二)企業申報個稅工資和社保繳費基數不一致帶來風險
· 稅務部門征收社保不是代收,屬于本職工作;
· 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以后,申報個稅工資和社保繳費基數都處于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
· 稅務部門將社;鶖蹬c個稅工資總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工資總額進行比對。
· 對不給員工辦理社保、不全額辦理社保的企業形成沖擊。
· 如果工資和繳費基數差異太大,給企業帶來風險
· (三)社;鶖涤猩舷孪薜囊幎ǎ鞯夭煌。
· 如果實際工資低于基數,按照最低標準繳納社保,如果高于基數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則按照實際工資據實繳納,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則按照最高上限繳納。
· (四)社保繳費的比例是否會做重大調整?
· 江蘇:實施階段性降低社保費率和社保費緩繳政策,對暫時遇到經營困難、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可采取分期繳納社保費的過渡性措施。
· 粵府〔2018〕79號:
· 推進全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4%的按14%執行;
· (五)能否由員工自行繳納社保?
·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由從業者個人自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不是用工企業的強制性義務。
·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 (六)雙重勞動關系的職工社會保險如何繳納?
· 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全日制勞動,盡管少見但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最關鍵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因為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不超過8小時,因此有只工作4個小時的也是全日制勞動。
· 但目前實踐中是不允許雙重社會保險關系的,尤其是在同一城市。
· 另外,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的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 (七)用工企業社保成本能否"甩包袱"?
· 1、繼續通過勞務派遣公司
· 勞務派遣服務: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 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則個稅、社保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扣代繳——企業取得勞務費發票——稅前扣除。
· 注意:需要關注全額發票與差額發票的區別
· 2、通過企業管理服務——薪酬外包公司
· 財稅(2016)36號文:
· 企業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 接受方取得服務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含專票)計入管理費用稅前扣除,個稅、社保事宜由服務方解決
· 注意:需要測算自行辦理社保與外包公司報價的差異
· (八)2019年社保移交的可能應對策略
· 1、招用不需要單位繳納社保的人員
· (1)由于其他因素還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如招用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帶崗人員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
· (2)離退休人員
· (3)實習生
· 2、用工模式的轉化
· 傳統模式:B2C——公司雇傭員工——公司給員工發工資,繳納社保
· 如員工個人或一些員工成立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B2B——公司支付服務費給到合伙企業——取得發票——將雇傭關系變為經濟交易行為
· 員工從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個人取得經營所得不需要繳納社保
· 3、機器替代人工?
· 企業購置 "機器人"屬于設備,取得專票可抵扣增值稅,計提折舊可抵扣企業所得稅。
· "機器人"不需要繳納社保。
· "機器人"設備一次性投入較大,企業需要根據行業特點及人工智能與機器人未來發展趨勢,進行成本及現金流收益(或損失)測算。
· 4、"靜觀其變"!
· 稅總發〔2018〕150號(2018年9月20日公布):
· 要按照國務院明確的"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已定部署,已負責征收社保費的稅務機關,務必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一律保持現有征收政策不變,務必做到不自行組織開展以前年度的欠費清查,務必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堅決糾正、嚴肅處理。同時,要認真進行分析測算,抓緊研究提出適當降低社保費率、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政策措施。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做好穩定社保費征收工作的緊急通知
· 人社廳函〔2018〕246號
· 嚴禁自行組織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目前,仍承擔社保費征繳和清欠職能職責的地區,要穩妥處理好歷史欠費問題,嚴禁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已經開展集中清繳的,要立即糾正,并妥善做好后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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