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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服務涉稅業務辦理指南》,各種事項辦理全都有~

      發布者:江海會計  發布時間:2018-09-19  閱讀:4464次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實施一年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臺了建筑業相關稅收規定。為便于廣大建筑業納稅人更好的掌握營改增政策,我們對建筑服務的相關政策規定及業務流程進行了梳理整合,制訂了建筑服務涉稅業務辦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如《指南》下發后,財稅部門對政策進行調整,請按最新政策執行。

      一、主要文件依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

      (四)《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一)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二)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的辦法。

      三、建筑服務稅目注釋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一)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二)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六)特殊稅目注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四、建筑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方法

      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總包方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實質是為總包方的建筑老項目提供的服務,分包方可以選擇按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三)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五、建筑業銷售額的確定

      (一)基本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并符合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建筑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建筑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特殊規定

      1.扣除分包款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為分包款扣除:

      (1)開具貨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稅發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和項目名稱。

      (2)總包方與分包方簽訂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貨物(工程材料)的條款約定(包括材料名稱、數量及預算金額)。

      2.不屬于混合銷售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3.關于質保金的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六、預繳稅款規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預繳稅款計算

      納稅人類型具體分類稅款計算

      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預繳稅款的核算管理

      1.分項目預繳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2.建立預繳臺賬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月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按照申報銷售額來確定是否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預繳稅款的抵減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提供建筑服務的預繳稅款可以在不同項目間抵繳,不需要區分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繳納的稅款。

      (四)預繳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五)所得稅預繳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七、進額稅額抵扣

      (一)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5.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6.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上述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三)進項稅額的調整。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上述第七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上述述第七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不動產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3.按照上述第七條第(二)款第2項第(1)點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不動產改變用途后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不動產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應在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的當月,依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八、發票開具的規定

      (一)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差額征稅的,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四)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可以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六)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補開發票時,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選擇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需要補開發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

      2.已申報營業稅,已開具發票,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重新開具發票的;

      3.已補繳營業稅稅款,未開具發票的。

      (六)代開發票

      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提供如下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稅收繳款憑證(起征點以下的不需要提供);

      (3)《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九、《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流程

      (一)《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需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載有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查驗后退回);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需提供);

      3.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二)外出經營活動證明報驗登記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兩份);

      2.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

      1.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

      2.納稅人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原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兩份,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已簽注核銷意見);

      (2)提供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十、跨境服務免稅政策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納稅人發生免征增值稅的跨境建筑服務,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建筑服務的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

      (二)跨境銷售建筑服務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銷售建筑服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三)建筑合同未注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需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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