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財稅 [2016]36 號文《關于全面推 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正式實施,我國進入全面實行“營改增”的新階段。建筑勞務公司由原來征收3%的營業稅改為征收10%(原為11%)的增值稅,稅負不僅沒下降,反而大幅增加。那么這就有一個關于稅務籌劃的問題,需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經過精算,綜合考慮來確定納稅主體資格是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和建筑公司是簽訂勞務外包合同還是勞務派遣合同。這里我就通過簡單的計算,以人工費占比大,并且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情況下來分析一下哪種方式計稅最為合適。
一、勞務派遣(以一般納稅人為例)
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2規定,營改增以后,勞務派遣公司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6%征收增值稅。
財稅2016年47號文件規定,營改增以后,勞務派遣公司也可以選擇差額計稅,勞務派遣公司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按5%征收增值稅。
1.一般計稅
300/(1+6%)*6%=16.98萬元
2.差額計稅
300*(1-60%)/(1+5%)*5%=5.71萬元
二、勞務分包
根據財稅 [2016]36 號文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清包工方式指的是施工方只采購輔助材料,或者完全不采購建筑工程材料,只收取管理費、人工費及其他相關的建筑服務費用。另外,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相關建筑服務,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進行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材料、設備及動力由工 程發包方采購的一種建筑工程形式。也就是說,如果建筑 勞務公司作為一般納稅人,清包工、甲供模式的勞務分包,不僅能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進行計稅,稅率為10%(原來為11%),同時還能采用簡易計稅方法進行計稅,征收率為 3%(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那么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這里需要對比分析后選擇)。
1. 一般計稅
300/(1+10%)*10%=27.02萬元
2.簡易計稅
300/(1+3%)*3%=8.73萬元
通過對比,采用勞務派遣的差額計稅無疑是最優的,但是采用勞務派遣的差額計稅有以下弊端:
1.扣除的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等只能開普票,用工單位無法抵扣,用工單位一般不會同意;
2.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的10%。實際上,勞務派遣人員往往超過了10%,這是違法的。
3. 依照勞動合同法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員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任職(臨時性,指工作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這項規定也同樣限定使用勞務派遣員工。
因為以上弊端,現在建筑公司一般都不再愿意和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用工。
綜上所述,在人工費占比大,并且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情況下,采用清包工簡易計稅的形式是最為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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