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二、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為“零”,也需要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三、2018年8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扣繳客戶端系統升級,升級后,以前的個人所得稅扣繳客戶端的名稱由“金稅三期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更改為“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以前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客戶端要求同時報送自然人登記信息和扣繳報告表,而新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客戶端要求先行報送自然人登記信息,再報送扣繳報告表。
新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增加自然人身份信息驗證功能。通過與公安機關的居民身份登記信息進行比對驗證,提示扣繳單位對驗證不通過的自然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實修正。
四、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偷稅),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