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員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但用工關系則發生于派遣員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表現為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機構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實際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勞務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屬于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動。(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
兩者的相同之處: 實際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兩者的不同之處:
1.法律適用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分包適用合同法。
2.管理主體不同。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員工,主要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直接適用于派遣用工。 勞務分包中,分包員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發包方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包方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并不當然適用于外包員工,否則容易造成與勞務派遣“混同”。
3.合同標的不同。勞務派遣的結算方式按照派遣員工的人數、工作時間、單價來確定,如遇加班,還需考慮加計加班工資等因素,也即與總勞動時間直接掛鉤。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勞務分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蛘哒f,勞務分包下,發包方買的是“勞務成果”,而勞務派遣下,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
4.經營資質要求不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勞務分包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沒有特別的經營資質要求,除非有特別法的規定,也即根據外包事項的不同,如果需要特殊的生產資質,那么承包方應當具備。比如,建筑勞務分包必須有勞務分包資質。
5.稅率、計稅銷售額、計稅方式不同。 勞務發包方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勞務派遣方: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全額3%;也可選擇差額納稅5%。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