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若干規定等,都對個人 所得項目給予了減稅免稅的優惠,主要有:
―、免征個人所得稅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 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 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 息所得;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 的利息所得。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 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 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千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
8.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 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上述“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舛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 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 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或者類似性質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 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11. 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 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人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 人所得稅。超過規定的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 所得稅。
12.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 款或者儲蓄性專頊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居 民儲蓄存款利息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3. 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 人所得稅。
14.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神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5.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飭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 人所得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該條例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 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 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 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該條例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 亡補助金等。
16.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 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 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 稅優惠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 住地)之間搭乘交通T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
17. 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18. 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19. 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0. 對按《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體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體年齡,但確因工作 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 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髙級專家是指:
(1) 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2) 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 下列標準執行:
(1) 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 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 除上述第(〗)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 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 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高級專家從兩處以上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稅法規定應當自行納稅申報 的其他情形的,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1.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22.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 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 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 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 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 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 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 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 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 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詼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23. 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 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4.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 免征個人所得稅。
25. 自2006年6月1日起,對保險營銷員傭金中的展業成本,免征個人所得稅;對 傭金中的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 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所謂“展業成本”即營銷 費。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26. 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 所得稅。證券經紀人傭金收人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征收個人 所得稅,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人額的40%。證券經紀人以1個月內 取得的傭金收人為一次收人,其每次收人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再減去規定 的展業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7.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 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殷期 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 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人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 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本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也按上述政策執行。
28.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二、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1.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 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