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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7月1日起,分支機構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了

      發布者:江海會計  發布時間:2019-07-26  閱讀:2556次

      7月1日起,分支機構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了,一律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勾選已經成為灰色不可自行判斷選擇。

      原 因

      2019年2月26日稅務總局在線訪談《實施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 助力小型微利企業發展》:

      網友:

      對于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

      包含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如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由總機構匯總納稅和與各分支機構盈虧相抵賦予總機構稅收監管責任。

      總 結

      因此可以看出,分支機構不論是否當時選擇為是否非匯總或者獨立核算,按照總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獨自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因為本身就不是法人納稅人,因此從7月份申報期開始,即所有分支機構都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稅率,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參 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

      第六條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倷C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第三章 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以上來自網絡,僅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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