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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總局新政頻出,混合銷售兼營政策再起波瀾!

      發布者:江海會計  發布時間:2018-08-02  閱讀:3714次

      混合銷售和兼營是增值稅的重要概念,但營改增后一直波瀾不斷,先是2016年36號文件做了界定,緊接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進一步對于自產貨物附帶安裝情況做了解釋,再到近日國稅總局再次就此問題做了闡發;旌箱N售、兼營何其難也?且看下文分曉。

      一、2016年36號文的混合銷售和兼營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文中界定了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問題,但對于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情況未做界定,按照此文件將被理解為混合銷售按照主業合并征稅,從而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重磅!總局新政頻出,混合銷售兼營政策再起波瀾!

      二.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中對自產貨物附帶安裝的重要補充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該文件正式將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單獨拿出來說事,并將其獨立于混合銷售和兼營之外,成為事實上另外一種特殊類型,不再按照混合銷售跟隨主業繳納增值稅,而是要求分開核算,分開交增值稅。

      但是分開交納分別適用于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銷售16%,安裝究竟是10%還是3%?文件并未明確,實務中兩種情況可能選擇3%,一種是建筑業老項目,還有一種是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清包工自不用說,顯然不能套用。普遍的觀點認為,這里的分別交稅也,不能套用甲供材模式,因為不同于一般的甲供材,貨物和勞務都由該企業提供,而且對于適用甲供工程的僅限于該文件第四條中的銷售電梯情況,所以有明確規定才能按照甲供簡易計稅,無明確界定不能隨意套用甲供簡易計稅。這樣一來,營改增后的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情況下,生產企業只能選擇16%+10%的稅率組合。這其實依然是不公平的。

      三、國稅總局最新增值稅補丁文件規定

      2018年7月25日,國稅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件,對于此問題又做了重新解釋:

      重磅!總局新政頻出,混合銷售兼營政策再起波瀾!

      重磅!總局新政頻出,混合銷售兼營政策再起波瀾!

      文件提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特別注意這里只有機器設備,沒有包含11號公告中的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此時文件規定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即選擇16%+3%的增值稅組合,這實質上是降低了生產企業的稅負壓力,算是一大利好,但并不能隨意擴展到機器設備以外的其他自產貨物,比如塑鋼門窗生產企業銷售同時提供安裝,依然只能選擇16%+10%,而消防設備銷售同時提供安裝則可以選擇16%+3%。

      非機器設備類廠商是不是有點無奈?但是按照文件規定的確如此,未來會不會再次增加補丁不得而知。但這里還是要吐槽一下國稅總局,既然放開何不大步向前,扭扭捏捏實在是增加理解難度,也增加征管難度。

      第二種情況:銷售外購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按照35號文件和11號公告內容,這顯然是屬于混合銷售,應該根據主業交稅,但文件顯然顛覆了這種傳統觀點,認為只要企業自己按照兼營核算,那就可以按照兼營交稅,不僅如此,還可以選擇16%+3%的最優組合!

      說到這里是不是可以理解混合銷售和兼營在這個領域內其實已經名存實亡,企業完全可以自己選擇按照合并繳稅還是按照分開交稅!

      重磅!總局新政頻出,混合銷售兼營政策再起波瀾!

      好了最后總結一下:

      1、從36號文到11號公告到最新的18年42號公告,混合銷售和兼營的變化經歷了三個階段,希望各位能夠搞清楚;

      2、最后的結果是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開交稅,通常應選擇16%+10%組合,但如果是自產機器設備則視為甲供,可以選擇16%+3%組合;

      3、銷售非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通常仍應理解為混合銷售,應合并按照主業16%交稅,但如果是外購機器設備則可以按照兼營處理,分開核算,分開選擇16%+3%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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